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中国船舶、中国融通、中国一重、中航集团主要领导调整******
中新网2月2日电 2月1日,中国船舶、中国融通、中国一重、中航集团四户中央企业主要领导进行调整。
温刚任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
据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网站消息,2月1日上午,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召开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大会。中共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同志宣布了中央关于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任职的决定:温刚同志任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相关职务任免按有关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办理。
马正武任中国融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
据中国融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网站消息,2月1日上午,中国融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召开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大会。中共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同志宣布了中央关于中国融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调整的决定:马正武同志任中国融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免去其总经理职务;免去温刚同志的中国融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职务,另有任用。相关职务任免按有关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办理。
徐鹏任中国一重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据中国一重网站消息,2月1日上午,中国一重集团有限公司召开领导班子(扩大)会议。受中央组织部领导委托,中央组织部有关干部局负责同志宣布了中央关于中国一重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调整的决定 : 徐鹏同志任中国一重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免去其东电集团董事、总经理、党组副书记职务。相关职务任免,按有关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办理。
王明远任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党组副书记
据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网站消息,2月1日上午,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召开领导班子(扩大)会议。受中组部领导委托,中组部有关干部局负责同志宣布了中央关于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任职的决定:王明远同志任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党组副书记。有关职务任免按相关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办理。(中新财经)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